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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《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》的批复

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《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》的批复

京政发〔1992〕83号
1992-12-16
  1. [发文字号] 京政发 〔1992〕 83号
  2. [发布日期] 1992-12-16
  3. [有效性] 现行有效

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《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》的批复

京政发[1992]83号

市市政管理委员会:

市人民政府批准《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》,由你委发布施行。

1992年12月16日

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

(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,年月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)

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的使用管理,维护乘车秩序,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乘坐地下铁道列车的乘客(以下简称乘客),须照章购票。接受验票,凭票乘车。禁止不购票或用废票、假票乘车。

一、普通单张票,在购票站当日乘车有效。

二、持票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1.1米的儿童乘车,儿童免票。

三、持有免费乘车证的伤残军人、盲人,可免费乘车。免费乘车证只限持证者本人使用,但一名盲人可有一名陪同人员免票。

四、乘客使用各站通用的本票乘车时,须由站务员验票和撕票。乘客自行从本票上撕下的车票,视为废票。

五、已使用过的车票为废票,不得再次使用。车票售出,不予退票。

第三条 使用月票的乘客,须遵守下列规定:

一、月票在票面标明月份的当月和次月3日前有效。

二、购有月票但未随身携带的,乘车时应照章购票。

三、禁止使用过期的月票乘车,禁止冒用、涂改或伪造月票。

第四条 不按规定购票、用票的乘客,须按下列规定补交票款:

一、使用过期月票的,自票面标明月份次月第一日起至发现日止,每日按普通单张票票价4倍的金额补交票款,但补交票款的总额不超过300元。

二、冒用、涂改、伪造月票的,没收其月票,并补交票款100元。

三、使用假票、废票的,或不接受验票,无票通过验票口的,按普通单张票票价10倍的金额补交票款。

乘客补交票款后,由站务员出具补票凭证。

第五条 乘客不按规定购票、用票,且拒绝补票或验票,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,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第六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,自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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